121、问:如果开发商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物权法》对这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有什么规定?
答: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决定了我国对土地必须进行严格的管制。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现行有关
土地 管理的法律、法规都对土地用途有着相关的规定。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管制,也一直是我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市场进行整治的内容
之一。 《物权法》一百四十条有相应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
当符合规 划的要求并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法定程序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应依《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 行处罚。
122、问:什么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
答: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是最严格的土地集约化利用制度;三是最严格
的土 地市场监管制度。围绕这三项主要制度,建立、健全、实施最严格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经营管理制度,土地行政管理制度,土地规
划与用 途管制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和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市场及地价管理制度,土地利用
监测变更 登记及查询制度,信访接待案件交办反馈制度等。
123、问:什么是土地监察?土地监察制度有何特点?
答:土地监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
政执 法活动。
土地监察有以下几个特点:(1)土地监察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土地行政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2)土地监察
的对象 是管理相对人,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3)
土地监察的 内容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124、问:非法开发利用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
植条 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
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问:我国法定的土地犯罪罪名有哪些?
答:根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自19
97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的规定,我国
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以下4种: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非法占用耕地罪;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26、问:土地违法行为有哪几类?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2) 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5)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
为;(6)非法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7)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
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 ;(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228条、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 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
,数量较 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或者非法低 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127、问:什么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
行为 。买卖,从理论上讲,是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价金的行为。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
土地的 使用权,并且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
金,则可 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买卖土地
”和“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虽然对其处罚并无区别,但在适用时,仍应准确把握其行为性质。对在实际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
永久地提供给 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
的标的物,另一 方使用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28、问: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
改为 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
地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29、问: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以
下几 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2)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3)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
(4)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
(5)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
(6)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7)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8)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9)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耕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
130、问: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取土等,破
坏种 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
的,罚 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