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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三角房地产社区 >> 三角杂谈 >> 三角杂谈 >>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问答3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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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问答300题》 阅读[6369] 回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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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问:对于各种破坏农业保护区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加强农业保护区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

规定 ,
  
  (一)在农业保护区内进行非农业性建设和开发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生产条件,并按实际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

十元 至八十元的罚款;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农业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并处八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三)在农业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按

实际 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至四十元的罚款;
  
  (四)闲置、荒芜农业保护区内的农业用地,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生产或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生产经营权。
  
  172、问:深圳市实行怎样的土地储备原则?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

取得 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深圳市储备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的原

则。土 地储备管理应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
  
  173、问:深圳市土地储备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能划分情况如何?
  
  答: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是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

和土 地供应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土地储备的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能:
  
  (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为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供

服务 ;
  
  (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
  
  (四)负责筹备并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五)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
  
  174、问:深圳市哪些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以下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统一征收后尚未出让的;
  
  (二)宝龙、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
  
  (四)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五)政府以置换方式取得的;
  
  (六)挖山、填海形成尚未出让的;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
  
  规划已确定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并已确定移交给政府相关

部门 管理的,不纳入土地储备。
  
  175、问:土地储备机构如何对土地储备进行管理?
  
  答: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

帐, 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定期将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土

地储备 管理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176、问:深圳市储备土地的整治和日常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市储备土地的整治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
  
  (二)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的以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四)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立警示牌;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177、问:什么是储备土地的短期利用?
  
  答:所谓的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是指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

备土 地进行短期合理利用而无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只能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一

年。短 期利用期间,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178、问: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分别是什么?
  
  答: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资本金;
  
  (二)财政(含国土基金)拨付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三)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土地储备运作过程中的收益;
  
  (五)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收益。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储备管理。
  
  179、问:对储备土地上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及委托管理单位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乱砍滥伐林木、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乱倒淤泥

、垃 圾等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组织并报告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

处理。 采取措施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0、问:什么是规划土地监察?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规划土地监察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规划

、土 地和房产法律、法规涉及用地和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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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问:规划土地监察的职能部门是什么?其职能划分是怎样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的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

监督 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公安、工商、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协 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182、问: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183、问: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规划土地监察业务和规划题第法律、法规;
  
  (二)密切联系群众,树立为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
  
  (三)忠于职守、检查原则;
  
  (四)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模范执行法律、法规;
  
  (五)经过培训并且考核合格。
  
  184、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规划土地监察职责有哪些?
  
  答: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权:
  
  (一)受理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调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
  
  (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案件。
  
  185、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规划土地监察权有哪些?
  
  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监察权:
  
  (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规划土地法律、法规涉及用地和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或

者调 取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规划土地法律关系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

、地 点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对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四)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可以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违法建筑物、附着物、在建物实施强制拆除


  
  186、问:什么是违法建筑物、违法在建物?
  
  答 :违法建筑物,是指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

擅自新 建、改建、扩建或者临时用地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物;违法在建物,是指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领取建

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正在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附着物。
  
  187、什么是土地交易?
  
  答: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
  
  188、问:土地交易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89、问:深圳市土地交易的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是深圳市土地交易的主管部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是深 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行,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政府设立交易中心理事

会,理 事会对房地产交易中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理事会由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交易中心代表和房地产、规划、土地、法律等方面的专

业人士组 成。
  
  190、问:那些土地交易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一)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限制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重新

出让 ;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市场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合作建房,但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
  
  (六)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组织批准组织改造的

,选 择改造单位的;
  
  (七)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题的,在符合线性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该在

或与 他人合作改造的;
  
  (八)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转让;
  
  (九)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十)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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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问:什么是临时用地?
  
  答: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临时用地

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192、问:什么情况下,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答: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决定将

临时 用地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93、问:什么情况下不得批准或建设临时建筑?
  
  答: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下列

情形 不得批准或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市中心区(北至莲花路,南至滨河路,东至彩田路,西至新洲路所围合的区域;宝安中心区指位于宝安区宝城片区,东北临宝安大

道, 西北临新安六路,东南隔特区二线与南山区相邻,西南面海;龙岗中心城指龙盛大道以南,龙城大道以西,机荷高速公路以北,深圳与

东莞交 界线以东)、宝安中心区和龙岗中心城范围内;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94、问: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是否可进行交易?
  
  答: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进行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195、问:同宗土地有多种使用功能且最高年限不一的用地,如何确定其使用年限?
  
  答:根据《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对于同宗土地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且最高使用年限不一的用地

,原 则上以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和主要规划功能来确定使用年限。具体原则如下:
  
  (一)同宗土地只能有一种土地使用年限。
  
  (二)规划功能为综合性的用地,以大比例的用地来确定使用年限。
  
  (三)规划功能为某主体及其配套,无论配套建筑比例大小,均以主体建筑的性质来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196、问:什么是土地和建筑违法违章行为的辖区及部门管理负责制?
  
  答:所谓的土地和建筑违法违章行为的辖区及部门管理负责制是指各区政府统一负责和组织辖区内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的清理和拆除行动;

各镇 (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及出租的违章行为负管理责任;各住宅区、工业区及其他成片建成区的物业管理

单位对 辖区内擅自改变住宅(包括住宅架空层)、厂房及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擅自占用小区配套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的负管理责任;市、

区文教体 卫等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擅自“破墙开店”的负管理责任。没有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关于土地或建筑的有效证件,工商部门不得
  
  向经营企业发放营业执照,供电及供水部门不得供电、供水,
  
  劳动部门不得批准经营企业招工。
  
  
  
  197、问:深圳市土地供应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集中建设、确保重点。
  
  198、问:企业改组改制中涉及原行政划拨用地,如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答: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管理决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改制中涉及原行政划拨用地的,须根据

“产 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进行地价评估,并经规划国土部门核定,作为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或企业补交地价款后方能办理产权变

更手续 。
  
  199、问:政府以土地入股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或将土地转为土地资本金?
  
  答:政府以土地入股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或经土地转为土地资本金的,应进行地价评估,明确产权关系和土地资本金(或股本

金) 所占的比例。需配股扩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土地资本金部分要单独进行年度评估,单独配股扩股。
  
  200、问:能否处分未经登记领取房地产证书的土地及其建筑物附着物(不包括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尚未取得房地产证的情形)?
  
  答:任何机关、企业和中介组织不得以拍卖或其它方式处分行政划拨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未缴清地价款的土地、违法占用的土地以及其

它未 经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土地及其建筑物附着物,未经规划国土部门书面核准、擅自处置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规划国土部门不得

办理房 地产权变更手续。
  
  201、问:非法集资建房如何处理?
  
  答:对非法集资建房,按照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严厉处罚。已发生非法集资建房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批准进入市场。
  
  202、问:如何处理现存违章建筑?
  
  答:对现存违章建筑按以下原则处理:擅自占用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的,强制拆除,并按规定处以罚款;行政事业单位擅自“破墙开

店” 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强制拆除;在建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或对已竣工工程擅自改建、加建的,责令限期

纠正, 并处以罚款,无法纠正或已竣工的,对其超出的面积或违反原设计功能的部分予以没收;擅自改变住宅及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限

期恢复原 状,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使用功能,符合城市改造规划的,按规定处以罚款后,限期三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并按市场 价格补交地价款,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划拨土地,且企业已迁出特区的,收回

其土地使用权 ,对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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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质矿产和测绘类
  
  203、问:我国法律对矿产资源的权属是如何规定的?
  
  答:鉴于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我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并以 立法方式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于国家。《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

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从而确立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

有权制度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独占性的支配权,同其它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
  
  204、问:什么叫探矿权和探矿权人?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

可证 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由于探矿活动是一种风险投资很大的活动,国家对勘查活动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凡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

人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只要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都可以成为探矿权人。
  
  205、问:什么叫采矿权和采矿权人?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

品的 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

拍卖和 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
  
  206、问:什么是地质灾害?
  
  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

泥石 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07、问: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怎么做?
  
  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

管部 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

者灾 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08、问:简述违反矿山安全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

产整 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209、问:除哪些情况外,不可以任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答: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

最低 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

而需 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

倒卖牟 利。
  
  210、问:开采哪些矿产资源,应该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答: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 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前述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地制定。
  
  开采前述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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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问: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哪些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答: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12、问:简述对区块登记管理的规定。
  
  答: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

勘查 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13、问:简述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政策。
  
  答: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

产资 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

开采的 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

企业和个 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

惠的原则向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214、问:如何追究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察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行为?
  
  答: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分别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着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15、问:如何追究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违法行为?
  
  答: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一 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6、问:如何追究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答: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

照刑 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17、问:简述违反矿产资源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
  
  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 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8、问:简述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答: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

准勘 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办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 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

处罚条 例的规定处罚。
  
  219、问:矿山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其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答: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

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220、问:哪些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答: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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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问:简述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及其职责:
  
  答: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有以下职责:
  
  (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
  
  (二)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222、问:简述对矿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法律归责情况。
  
  答: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

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 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三)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规定,造成 资源破坏损失的。
  
  223、问:简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公式。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 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

不要求有矿 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224、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有哪些?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

责地 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

质矿 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225、问:简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用途及使用管理办法。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财政 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 民政府制定。
  
  226、问:采矿人具备哪些条件时,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答: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227、问:采矿人具备哪些条件时,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答: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

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28、问:如何处理采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答: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采矿许 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29、问:如何处理采矿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

补偿费的 行为?
  
  答: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

收机 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

矿许可证 。
  
  230、问:什么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什么是国家规划区?什么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答: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

院有 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

矿 产资源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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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问:简述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责。
  
  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

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

关主 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

政区 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

权人、 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232、问:简述开办国有矿山企业的条件。
  
  答: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

济具 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

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

前款 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233、问:简述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的条件。
  
  答: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234、问:简述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235、问:探矿人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36、问:简述各类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审批机关。
  
  答: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矿产 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237、问:探矿人在取得土地权后,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如何处理?
  
  答: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

的生 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238、问:探矿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答: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

产主 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国 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239、问:简述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类型。
  
  答: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订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

破坏 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240、问:发生哪些情况,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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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问:简述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答: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国家规定需

要汇 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42、问: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答: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243、问:简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址资料保管单位违反规定,其法律归责情况。
  
  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244、问:简述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级情况。
  
  答: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45、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246、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

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47、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主 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

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

价, 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248、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该包括哪些方面?
  
  答: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249、问:发生地质灾害时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有哪些?
  
  答: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

地质 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

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250、问:简述处理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程序。
  
  答: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接到报 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

者灾 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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