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问:什么是临时用地?
答: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临时用地
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192、问:什么情况下,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答: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决定将
临时 用地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93、问:什么情况下不得批准或建设临时建筑?
答: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下列
情形 不得批准或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市中心区(北至莲花路,南至滨河路,东至彩田路,西至新洲路所围合的区域;宝安中心区指位于宝安区宝城片区,东北临宝安大
道, 西北临新安六路,东南隔特区二线与南山区相邻,西南面海;龙岗中心城指龙盛大道以南,龙城大道以西,机荷高速公路以北,深圳与
东莞交 界线以东)、宝安中心区和龙岗中心城范围内;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94、问: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是否可进行交易?
答: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进行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195、问:同宗土地有多种使用功能且最高年限不一的用地,如何确定其使用年限?
答:根据《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对于同宗土地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且最高使用年限不一的用地
,原 则上以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和主要规划功能来确定使用年限。具体原则如下:
(一)同宗土地只能有一种土地使用年限。
(二)规划功能为综合性的用地,以大比例的用地来确定使用年限。
(三)规划功能为某主体及其配套,无论配套建筑比例大小,均以主体建筑的性质来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196、问:什么是土地和建筑违法违章行为的辖区及部门管理负责制?
答:所谓的土地和建筑违法违章行为的辖区及部门管理负责制是指各区政府统一负责和组织辖区内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的清理和拆除行动;
各镇 (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及出租的违章行为负管理责任;各住宅区、工业区及其他成片建成区的物业管理
单位对 辖区内擅自改变住宅(包括住宅架空层)、厂房及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擅自占用小区配套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的负管理责任;市、
区文教体 卫等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擅自“破墙开店”的负管理责任。没有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关于土地或建筑的有效证件,工商部门不得
向经营企业发放营业执照,供电及供水部门不得供电、供水,
劳动部门不得批准经营企业招工。
197、问:深圳市土地供应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集中建设、确保重点。
198、问:企业改组改制中涉及原行政划拨用地,如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答: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管理决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改制中涉及原行政划拨用地的,须根据
“产 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进行地价评估,并经规划国土部门核定,作为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或企业补交地价款后方能办理产权变
更手续 。
199、问:政府以土地入股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或将土地转为土地资本金?
答:政府以土地入股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或经土地转为土地资本金的,应进行地价评估,明确产权关系和土地资本金(或股本
金) 所占的比例。需配股扩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土地资本金部分要单独进行年度评估,单独配股扩股。
200、问:能否处分未经登记领取房地产证书的土地及其建筑物附着物(不包括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尚未取得房地产证的情形)?
答:任何机关、企业和中介组织不得以拍卖或其它方式处分行政划拨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未缴清地价款的土地、违法占用的土地以及其
它未 经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土地及其建筑物附着物,未经规划国土部门书面核准、擅自处置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规划国土部门不得
办理房 地产权变更手续。
201、问:非法集资建房如何处理?
答:对非法集资建房,按照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严厉处罚。已发生非法集资建房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批准进入市场。
202、问:如何处理现存违章建筑?
答:对现存违章建筑按以下原则处理:擅自占用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的,强制拆除,并按规定处以罚款;行政事业单位擅自“破墙开
店” 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强制拆除;在建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或对已竣工工程擅自改建、加建的,责令限期
纠正, 并处以罚款,无法纠正或已竣工的,对其超出的面积或违反原设计功能的部分予以没收;擅自改变住宅及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限
期恢复原 状,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使用功能,符合城市改造规划的,按规定处以罚款后,限期三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并按市场 价格补交地价款,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划拨土地,且企业已迁出特区的,收回
其土地使用权 ,对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