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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三角房地产社区 >> 三角杂谈 >> 三角杂谈 >>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问答3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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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问答300题》 阅读[6347] 回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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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问:简述因自然原因而引起的地质灾害的处理机关。
  
  答: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

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252、问:简述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而引起的地质灾害的处理机关。
  
  答: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53、问:简述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的条件。
  
  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

,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54、问:简述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严禁性事项。
  
  答: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

理单 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255、问:深圳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市国土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全市矿产资源进行勘察、登记,并负责发放采矿许可证;
  
  (三)协同市有关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
  
  (四)核定并征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
  
  256、问:深圳市哪些地区禁止开采矿产资源?
  
  答:根据《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深圳市禁止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市政府划定的港口、机场、国防工程、核能工业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二)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水库、堤坝周围的一定距离;
  
  (三)国家、省和市划定(或规则)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重要风景区;
  
  (四)重要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五)工业区、居民点及各种重要的水利、防洪、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内。
  
  257、问: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或个人,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采矿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才开地点、范围、矿种、储量、开采方案、效益论证及环保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申请在河道范围内采砂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河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市规划国土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258、问:采矿保证金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为了落实保护自然环境和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矿场停产后复植、回填、复垦等善后工作,采矿企业或个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

市国 土局缴纳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的保证金。保证金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退回。但开采期满或因故停办不按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保证 金不予退回,专款用于复植、回填、复垦等善后工作。
  
  259、问:深圳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行年审制度。市国土局会同劳动、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每年对各采矿场的开采范围、采矿量、销售量、安全生产

、环 境保护等内容进行检查。年审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局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260、问: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下原因都可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
  
  (一)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两年,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开采生产的;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期满遂申请续期但为获得批准的;
  
  (三)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采矿场而停止开采的。采矿许可证失效,由市国土局负责通知有关部门注销相应的证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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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问:采矿范围内的土地需要征用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采矿范围内的土地需要征用的,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征用,征地的补偿费由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或个人支付。若征地补偿费由市规划

国土 局支付的,采矿企业或个人应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262、问:采矿企业或个人因故停止矿场开采,应当如何处理?
  
  答:采矿企业或个人因故停止矿场开采的,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市规划国土局,暗示规划国土局的要求做好矿区的善后工作,并向有关

部门 办理采矿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
  
  263、问:采矿企业或个人发生变动,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采矿企业或个人扩大采矿范围、改变采挖矿种、变更企业名称、更换采矿者时,应向市规划国土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应的变更

登记 和换领采矿许可证手续。
  
  264、问:遗失采矿许可证,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遗失采矿许可证者,应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265、问:采矿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租赁和抵押?
  
  答:根据《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矿许可证不得转让、租赁和抵押。
  
  266、问: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的收缴标准及交费期限是什么?
  
  答:采矿企业或个人在采矿期内,均应缴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以下简称开发管理费)。开发管理费由市国土局收取。开发管理费标准

区别 不同矿种类型,按实际生产矿产品(不含深加工)销售总额的2-3%的比例计收。采矿企业或个人应在每嫉妒第一个月月初的十天内

缴清前一季 度的开发管理费。
  
  267、问:对擅自采矿者,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失效的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其停止开采、赔

偿损 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68、问: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者,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超越批准范围采矿,责令退回其采矿范围内开采,并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

采的 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其开采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69、问:对买卖、出租采矿许可证或将采矿许可证用作抵押者,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出租采矿许可证或将采矿许可证用作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

采矿 许可证,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0-50%的罚款。
  
  270、问: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者,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的,责令恢

复原 状、赔偿损失、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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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问:对不按期缴纳开发管理费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凡不按时缴纳开发管理费的采矿企业或个人,除应补交外,每超一个月按应补交款数额的10%缴交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以上不缴交

的,除缴 纳滞纳金外,处以欠缴金额的二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72、问:简述地质灾害先期处置机制。
  
  答: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以本辖区街道办,公安、卫生及区事件主管单位为

主体 的先期处理机制。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判定灾害级

别等基 础处置工作。对于初步判定为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市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73、问:各级测绘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

理本 部门的测绘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274、问:各级测绘行政部门的审核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法》第七条规定,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 审核,并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275、问:负责测绘资格审查的行政单位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法》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由国务院测绘

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其测绘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
  
  276、问:简述测绘任务登记事项的相关内容。
  
  答:根据《测绘法》第十三条规定,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

绘工 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需要进行登记的测绘任务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施测前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将任务安排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军事测绘任务的登记,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277、问:简述对测绘标志的保护。
  
  答:根据《测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上和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

损毁 或者擅自移动,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射击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一款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

 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
  
  278、问: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

工作 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279、问:未按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测前未按照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

工作 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责令停止测绘。
  
  280、问:测绘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法》第三十条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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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问:简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答:根据《测绘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按

照规 定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

、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完成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策略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以及正式印制的地图,必须按

照规定分 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副本。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使用单位提供。
  
  282、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测绘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

 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83、问: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测绘行政处罚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测绘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二)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或者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84、问:由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取消甲级测绘资格;
  
  (二)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285、问: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
  
  (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286、问:简述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程序。
  
  答:根据《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

级政 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的数额、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罚时间、地点、行政机

 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87、问:测绘行政处罚调查案件的形式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向国家

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

法规许 可的其他方式。
  
  288、问:案件通过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分别会作出哪些决定?
  
  答:根据《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案件经过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五)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
  
  289、问:简述测绘行政处罚程序的听证顺序。
  
  答:根据《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
  
  (三)互相质证、辩论;
  
  (四)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将军冢 [发短消息] [2008-6-25 14:46] [回复] [复制链接] [收藏本帖] [顶部] 29
 

嗯,很是详细呀.

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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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蜘蛛男 [发短消息] [2008-6-26 11:01] [回复] [复制链接] [收藏本帖] [顶部] 30
 
荷花池 的原贴:

嗯,很是详细呀.

看不下去.

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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