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问:对不按期缴纳开发管理费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凡不按时缴纳开发管理费的采矿企业或个人,除应补交外,每超一个月按应补交款数额的10%缴交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以上不缴交
的,除缴 纳滞纳金外,处以欠缴金额的二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72、问:简述地质灾害先期处置机制。
答: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以本辖区街道办,公安、卫生及区事件主管单位为
主体 的先期处理机制。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判定灾害级
别等基 础处置工作。对于初步判定为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市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73、问:各级测绘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
理本 部门的测绘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274、问:各级测绘行政部门的审核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法》第七条规定,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 审核,并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275、问:负责测绘资格审查的行政单位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法》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由国务院测绘
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其测绘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
276、问:简述测绘任务登记事项的相关内容。
答:根据《测绘法》第十三条规定,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
绘工 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需要进行登记的测绘任务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施测前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将任务安排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军事测绘任务的登记,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277、问:简述对测绘标志的保护。
答:根据《测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上和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
损毁 或者擅自移动,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射击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一款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
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
278、问: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
工作 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279、问:未按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测前未按照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
工作 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责令停止测绘。
280、问:测绘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测绘法》第三十条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