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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三角房地产社区 >> 意见领袖 >> 行业风云 >> 房产司法如此黑暗,深圳还有希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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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司法如此黑暗,深圳还有希望不? 阅读[747] 回复[1]
  楼主: 刘轩
等级: 见习写手
主贴:221 回复:1100
精华贴: 10
注册时间:[20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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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9-4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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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司法如此黑暗,深圳还有希望不? [转]  
 

——看过我的遭遇,广大炒房客都有福了
  一场简单的房产官司中,违约者(炒房客)在二审(终审)中“离奇翻案”,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买房者弱势群体,反遭法律的打压,这是什么世道!炒房客真的有福了!
   一提到房产官司,提到深圳,相必很多人马上会想到深圳房价的大起大落,甚至也会想到深圳疯狂的楼市中那众多复杂的纠纷。纠纷中的弱势群体(买房者)在被疯狂的炒房客欺压之时,都会无奈的把希望寄托在法律途径上,期望以中国公正的司法,维护保障自己的权益。作为一个普通的80后大学毕业生,在深圳这块充满活力的土地上,同样深信着深圳的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然而直到三天之前,“司法公正”这一信念在我心中被彻彻底底的粉碎了。
  整个事件的描述:
   我在去年4月1日(2007.4.1)签合同买了套二手房,位于深圳宝安中心区,签了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我支付了13万的定金以及购房首付款;
   之后在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卖房者见房价还在疯涨(当时总价涨了约30万,高峰时涨幅高达50多万),找借口毁约,5月份时不肯继续再办剩下的手续;
  无奈之下,我只好被逼起诉打官司,寄希望于法律途径解决;一审如期胜诉,判决卖房者归还十几万的定金,并要按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之后,正如我所有的律师朋友所估计的一样,卖房者为拖时间,继续上诉,打到二审(福田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半年多之后,几天前终于得到了审判结果,判定是我败,而卖房者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只需归还定金即可。
  判决一出,除了我和我的代表律师外,身边的朋友家人同事对此结果,也都无不大跌眼镜。这结果相当于是:我签合同买房,我按合同的约定交了定金和首付款,结果对方见房价大涨而毁约,逼着我打了一年的官司,一审如期胜出,到了二审终审居然被判败,反而是自己倒赔进去4万多的官司钱,十几万的定金也在对方手中白拿去花了一年多(至今还没拿回来)。
  真不知道当今社会上还会有谁和我一样,买套房居然能买到这种尴尬下场的。炒房客(对方卖我房时,手头上共有4套房待售,典型炒房一族)随便找个理由毁约,最后居然被法律所“保护”,而作为弱势群体的买房者,反倒被法律狠狠玩弄了一吧,难道这就是深圳一直所强调的共建和谐社会,法制社会吗。
  写到这里,大家似乎还没看出这个简单案子的二审中是哪些不公之处,再具体细化说明一下:
  1. 先跳出案子前前后后的框架,抽象出来描述过程:我签合同买房,交了定金和首付,卖方也收到了那十几万的定金,结果接下来卖方毁约不肯办剩下的手续,打官司,一审我胜出,二审判我败,我买房不成,反倒贴4万多的官司钱,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十几万的定金也给卖方拿去白花(至今也未拿回)。
  2. 得知二审判输的结果之后,和我们公司从事多年法务工作的律师同事一起,在我的代表律师那里领取了判决书,一起仔细研究了一下判决书中所写的理由言辞,基本可以确定是百分百冤案,而且法官判的相当够胆。(法务同事从事多年的官司工作,请的代表律师也是经验丰富的老律师了,他们对于这个判决的形容是“相当大胆”,判决结果完全出乎他们的意料之外)
  3.二审判输的理由,居然是认为我没申请办过银行按揭。
   首先,就顺着法官的理由来看,试问一下常识问题,有哪位买房者会把首付都付清了却还没去申请银行按揭的,或是在银行不批按揭的情况下够胆敢去付钱买房的。
  前天打过电话给当时办按揭的建设银行了,连当时给我办按揭的工作人员都找到了,和她说明了一下情况,她把当时的按揭记录都调出来了,记录都还在,当时就已经是处于准备放款的状态了,但一提及能否把这个记录给我时,说什么都不肯(也难怪,谁敢惹上法院,谁敢触动法院判决的权威,后悔不该把自己官司的事告诉她,原本还以为能得到银行工作人员的同情而提供证明资料,谁知却是这样,看看现在这社会)。看起来,这种事后找资料的工作,是马后炮,但要知道,在二审开庭的整个过程中,法官从来就没要求过询问过什么银行按揭证明资料的,最后就这么武断的给出这么个荒唐的判决书。
  其二,银行按揭的一个作用,是把这笔银行提供出的款项用于对方办赎楼的(对方的楼还出于按揭贷款中),要知道,在正常交易手续上,签合同、付款,与申请银行按揭,以及申办下来银行按揭,之间是有个时间过程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卖房者停止去办这个赎楼手续了(合同中明文约定,赎楼是卖方的责任工作),我的这个按揭还会起到什么作用和意义呢? 法官居然以这一点,荒唐的以银行按揭为判定依据。这样的话,当今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真不知道有多少合同都可以这样被卖房者(炒房客)大胆推翻,合同的意义何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何在!
  
  再者,法官拿毫无意义的银行按揭做文章,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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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色柳丁 [发短消息] [2008-10-8 09:27] [回复] [复制链接] [收藏本帖] [顶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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